|
一、中级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 1、职业定义 根据顾客的头形、脸形、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修剪、制作发型的人员。 2、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3、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语言能力、计算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感、手指灵活、手眼动作协调、有一定的颜色辨别能力。 4、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5、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28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人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 (3)培训场地设备 具备相应教学场地及实际操作设备、用具(不少于10套美发台椅)。 6、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了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四)职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理论知识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并分项目进行,由考评小组成员分项打分。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4)考评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每个教室配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由5~7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5)鉴定时间 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各等级的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90分钟。 (6)鉴定场所设备 相应的教室及操作设备(不少于10套美发台椅及相应工具、设备)。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