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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上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其他法津、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产品配方;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口化产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标签是否符合进出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