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再次曝光广州化妆品黑幕:一盒广州企业生产的祛斑化妆品,汞含量竟然超标9万倍,消费者使用后,神经系统、肾脏等多个器官将大受损害。广西一位中学女教师因此患上白癜风,武汉一位女士连续使用了一年多的祛斑类化妆品后,导致汞中毒,引发了肾病综合征。 初看这则新闻,不禁令人拍手称快,它至少给市民擦亮了一回眼睛。但细看媒体的后续报道,却令人疑窦丛生:“其实,在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之前,广州市有关机构就对化妆品的汞超标进行过排查。2005年1月,市消费者委员会就抽查出某美白祛斑霜汞含量超标1万倍。广州市药监局某领导表示:药监部门此前就已经着手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还处于取证阶段。” 也就是说,从消费者委员会发现问题到药监部门立案调查,“有关机构”一直是知情的,却一直保持着令人费解的沉默,直到央视曝光,才“事后诸葛”地表示:我们早知道了。 之前有关部门为什么不表态?从消费者委员会公布抽查结果到现在,一年半的时间呵,全凭一句“还处于取证阶段”就任由有毒产品危害市民的生命安全吗? 由于化妆品产生的副作用具有隐性和滞后性,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一些部门竟然采取了不作为的行为,这至少犯下了以下几个错误: 一是剥夺了市民的知情权。汞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量元素,即使市民有一双多么精明的慧眼,也难以识别产品中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商为了某种利益不作标示是错,药监局知而不说是错上加错。 二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有关部门在“明知”安全性风险已明显存在的情况下,即使问题还没有完全明确,也应该本着对市民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及时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 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事件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以及“不作为”表现出来的行政缺陷,才是真正的风险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