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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井装订成册。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配方 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10、产品说明书样稿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