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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七条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微生物检验报告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PH值测定报告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多次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一次眼刺激试验报告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 皮肤光毒试验报告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报告 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报告:包括紫外线吸收剂、激素、染发产品限用物质、果酸等 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报告 第八条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组口红或指甲油可以按一个产品申报: 1、该组产品使用同一种色素,但色素的百分含量不同,产品配方中其余成份和含量完全相同; 2、该组产品以一个品名命名; 3、申报单位书面申请该组产品以一个产品申报。 检验该组产品时,抽取其中色素百分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代表该组所有产品的检验结果。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标明该组产品数量,每个产品的编号和色素百分含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