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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供产品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3份)及产品样品: 1、化妆品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3、产品现配方 4、产品质量标准(现行企业标准) 5、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说明书 7、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化妆品) 8、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批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该原料安全性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八条凡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其它印章无效),并附评审委员签名的省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