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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年月日),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三十条已受理产品,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规定为: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进口产品全称和生产企业全称的外文原文不得变更; 3、要求更改其它申报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申请应写明提交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申请应对涉及更改的内容重新提供完整的资料,如更改产品中文名称时,应写明更改后的产品名全称。更改产品中文说明书时,应提交更改后的说明书全文; 4、审评机构向卫生部提交的报批资料,应以申报单位最终出具的补充确认资料为准; 5、更改申报内容涉及初审环节的,应经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6、报批资料提交卫生部后,审评机构不再受理申报单位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申请更改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向卫生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具体规定为: 一、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被收购或合并等):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名称; 二、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地址; 三、产品名称变更:生产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已有同名产品注册,但其已获我部批准的产品名称中包括了其商标名称的,凭商标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由于生产企业被收构或合并,产品名称与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