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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全权转让的产品,接受转让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后给予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 1、转让和接受转让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2、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的公证文件; 3、接受转让单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存在填写或打印文字错误,要求更正的,给予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卫生部不受理其它批件更改的申请。其中,要求更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有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并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三十二条已受理产品,在卫生部做出审批结论之前,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 第三十三条未获卫生部批准的产品,申报单位可书面申请退回提交的受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其它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评审工作需要时,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卫生部同意,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评审会上解答技术性问题或作补充说明。申报单位可以回答评委提问和作必要的说明,但不参加评议。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