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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篇 新法“剑”指就业歧视 眼下就业市场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就业的不平等。作为我国一部专司“就业促进”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单列“公平就业”一章,“剑”指就业歧视。 “以前的劳动法只规定了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上不得存在歧视。但新法将就业歧视的范围扩大到年龄、身体残疾、健康乃至籍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新法在反就业歧视方面迈了一大步。新法把“公平就业”单列成章,蔡定剑认为这是政府对反就业歧视的重视,就是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个问题。 遭遇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让劳动者在受委屈的时候,有了个说理的地方。 由于就业歧视多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不能按劳动仲裁的程序解决,导致多以侵犯《宪法》中的平等权来起诉。“《就业促进法》中的反就业歧视条款其实是对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具体化,新法赋予劳动者诉权,既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为法官判案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说。 反思篇 反就业歧视需加强制度保障 虽然《就业促进法》“剑”指就业歧视,但焦洪昌教授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仅仅靠一部法律的实施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相关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焦洪昌指出,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人事和劳动部门内成立一个“平等保护委员会”,当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歧视以及其他不公平待遇时,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仲裁,由委员会来裁决用人单位是否有歧视存在。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应该是倒置的:劳动者只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用人单位则必须证明自己并没有歧视存在。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