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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家住徐州已过40岁的刘青也不例外,她常常因自己的胸部不够丰满而心存不足,然而,命运仿佛在捉弄她,在一次隆胸后,她却陷入了深重的痛苦之中。 2001年国庆节过后,刘青到市医学科学研究所下属医院接受“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隆胸术,术后出现肿胀、疼痛、肿块,虽经多次治疗未得到明显消除。这种痛苦折磨了她近6年之久仍无改善迹象,痛定思痛之后,刘青在另一医院做了双乳注射物取出术。随后,刘青就“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隆胸给其造成的伤害与医学科学研究所交涉,但未获任何答复,不久后,刘青向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该病例经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医方具备医学美容诊疗资格;手术医生具备美容手术资质;手术注射部位基本正确(乳腺后间隙),但有少量凝胶注射在胸大肌和乳腺组织中。结论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在庭审中还查明,医学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经与吉林敖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乌克兰英捷尔法勒公司生产的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简称英捷尔法勒凝胶)的销售、临床使用和管理、售后服务等签订合同,成为可以采用英捷尔法勒凝胶进行隆胸手术的指定机构。医学科学研究所于2001年在《彭城晚报》刊登广告,称“注射式丰乳采用进口材料,由国家药监局批准引进,经国家药品权威部门验证,安全性勿庸置疑……”,该广告用语与吉林敖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合,关于安全性的表述也与1999年10月12日吉林敖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联合召开的“英捷尔法勒”PAAG注射法隆乳术并发症防治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涉及的“有专家认为术后不对称、有硬结及血肿、感染均可列为并发症范围,某医院临床统计发生率18.2%”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符。2006年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的通告》,称其“不能保证上市使用中的安全性”,要求“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 据此,法院认为,医学美容兼有医疗服务合同和消费合同双重性质,因该类医患关系的患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患者,其就诊的目的在于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消除病痛,其就诊行为同时也是消费行为,其身份是患者也是消费者。因此医疗单位实施医学美容时,不仅要履行作为医方的义务,做到医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也要履行作为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包括诚实守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义务。本案中,医学科学研究所明知使用英捷尔法勒凝胶隆乳存在较高的并发症,但仍在报纸上向消费者宣称该手术“安全性勿庸置疑”,违反了作为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英捷尔法勒营销文件介绍,“PAAG集中注射到胸大肌筋膜前及乳房后筋膜间隙内是减少并发症的最佳选择,一旦出现并发症也容易治疗”,但目前患者胸大肌和乳腺中残留的凝胶系手术注射所致,可知其医疗行为亦存在缺憾。鉴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酌定由医学科学研究所赔偿刘青50%的损失,计15884元。 |